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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光緒拾玖年款)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8/2/2
發文日期:2018/2/2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2C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光緒拾玖年款)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光緒拾玖年款)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西元1893年 (清光緒19年)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長64公分,寬40公分,斜邊56公分,劍帶67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布、竹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本件進香旗信徒來自於新竹縣竹北二保(新埔),反映清領晚期客籍信徒前往北港進香的歷史。
2、旗上的「保」一般屬於清領早中期寫法,通常清領晚期「保」稱「堡」,因此該旗反映清領晚期仍有稱「保」的事實。
3、旗面為三角形布,旗上有錫製葫蘆旗頭、錫香火牌、牛鈴等,反映清領晚期台灣進香旗的形制。
4、目前台灣早期進香旗年款以日治時期至民國時期為主。本旗墨書有光緒拾玖年,為台灣少數有清代落款之進香旗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2月02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2C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光緒拾玖年款)